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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郑州: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信息管理制度

  • 2023年09月21日 16:21
  • 来源:中新网河南
  • 责任编辑:李新贺

  中新网河南新闻9月21日电 9月20日,郑州市公安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以加快推动已在城镇稳定就业、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,进一步放宽郑州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,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,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提出,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。针对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、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,进一步放宽在中心城区落户条件。凡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的人员,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,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子女和父母,可以在该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。另外,继续落实直系亲属投靠、人才引进、购房、工作调动等入户政策。

  值得关注的是,该《实施意见》明确郑州将改革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,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信息管理制度,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,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。

  新政规定,公民符合户口迁入条件、有合法稳定住所的,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;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,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:就业单位集体户;经户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户;社区集体户。公安派出所应当以乡镇、街道或者社区、村(居)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,为符合落户条件,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、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(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)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址。

 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,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。在郑州市返乡就业创业的城镇人员,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。

  外地市户籍人员符合郑州市落户条件,申请人通过户籍窗口办理迁移户口业务过程中,能够通过数据共享、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居住证、租赁房屋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、学历证书等证件(明)材料予以确认的,由申请人现场签署《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》,可不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。对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落户方式,由申请人现场签署《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》,不需提供证明材料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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